C. 危险或造成烦扰的动物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1)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作出以下行为,即属犯罪: 畜养任何经常以吠叫或其他方式烦扰邻居或路人的狗只; 容许任何没有戴上口罩的凶恶狗只或其他动物自由走动;或 指使或唆使任何狗只或其他动物任何人或动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动物感到不安或受惊。 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书籍遍历链接: C. Dangerous or annoying animal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