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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出售交通客票图利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6B条,任何人不得在公众地方,以高于批准价格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载运商或其代表发出的客票。首次定罪的罚则为罚款$1,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的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 

 

「出售」的定义相当广泛,包括展示以供出售、要约出售,或管有以供出售。「载运商」指为乘客提供任何交通工具的人。「客票」包括使持有人能作为乘客乘搭船只、飞机、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文件或凭证。 

 

控方须证明批准价格,即由载运商为其乘客所订定的实际票价。客票上所印的价格并不必然构成决定性证明。控方须提出证据,证明载运商实际订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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