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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招徕

虽然《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6条侧重于噪音及叫喊声本身,第6A条则专门针对「招徕」。 

 

根据第6A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以对该另一人造成烦扰或相当可能造成烦扰的方式,不断请求他人购买任何物品或东西,或光顾任何业务,即属干犯招徕罪。首次定罪的罚则为罚款$1,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的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 

 

「不断请求」一词指迫切地或持续地招揽。仅向某人接近一次,并在遭拒绝后离开,如有关行为并非令人烦扰或相当可能令人烦扰,则未必一定构成招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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