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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搜寻或移走垃圾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32)条旨在限制拾荒行为,并确保废物有秩序地处置。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搜寻、检拾或移去已弃置于任何公众地方、空置土地、垃圾站,或位于公众地方、空置土地或垃圾站内或其上的任何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篓或垃圾车内的任何垃圾,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虽然《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提供一般性的规管,《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11条则提供更广泛及较现代化的规管机制。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耙拨、拣拾或掘出弃置于任何地方的任何废物,或移走或散布该等已弃置的废物,即属犯罪。罚则为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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