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店铺阻街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6F条,任何人如在与店铺业务有关的情况下,在没有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在公众地方放置或留下物品,或导致、容许或准许此情况发生,而该物品对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阻碍、不便或危险,即属违法。
罚则及定额罚款通知书
违反第86F条可处罚款$25,000及监禁3个月。或者,公职人员可向违例者发出款额为$6,000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公众洁净及阻碍罪行的定额罚款」。
「店铺阻街」的定义
「店铺阻街」通常是指店铺将货物、设备或其他与业务有关的物品放置在店铺外的公众地方,例如行人路上,而该等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的阻碍、不便或危险。
单纯将物品放置在店铺外,并不一定自动构成罪行。该物品必须造成或能够造成对公众人士的阻碍、不便或危险。
「物品」的定义
「物品」一词定义广泛,包括营业存货,不论是有生命或无生命的物品,以及任何其他物质。例子包括货物、陈列架、箱子、设备、食物、植物、动物、建筑材料,以及其他与店铺业务有关的物品。
店铺阻街的常见例子
店铺阻街可有不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在食物业处所前面或旁边,未经许可提供露天餐饮服务;
- 在店铺范围以外加设柜台,售卖货品;
- 将物品放置在店铺范围以外,作临时贮存或陈列用途,不论是否使用平台、货架或斜道;
- 将宣传物品放置在店铺范围以外,例如独立式广告箱、易拉架或灯箱;
- 在店铺外的行人路或路旁进行业务操作,例如切割铁枝、烧焊、汽车维修或洗车、回收活动或邮件分拣;以及
- 在店铺加设固定檐篷以形成有盖「遮蔽」范围,或在店铺门前加设平台,以扩展店铺的营业范围。
移走物品的要求
如获授权公职人员有理由相信店铺阻街罪行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该人员可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期间内,将该物品从公众地方移走。
该要求可向与该业务有关的人作出,亦可向看似是该人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士作出。
署长移走、检取及扣留物品
如被要求移走物品的人没有遵从要求,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可移走、检取或扣留该物品。如现场没有可向其作出该要求的人,署长亦可采取行动。
这表示,如货物或其他与业务有关的物品被留在公众地方,而现场没有负责人可处理,署长可在未先要求店方移走的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
没收被检取物品
如物品已被移走、检取或扣留,而在相关期限内无人提出发还申索,署长可将该物品没收归政府所有。
就不属易毁消性质的物品而言,申索期限为行使权力后7日。就属易毁消性质的物品而言,申索期限较短,为行使权力后48小时。属易毁消性质的物品可包括可能在短时间内变坏、腐烂或变得不适合使用的物品,例如食物制品、熟食、牲畜及植物。
申领发还被检取物品
任何人可在适用期限内申索发还物品。如署长信纳申索人在物品被检取时有权管有该物品,署长必须将该物品发还予申索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