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策骑、驾驶及动物在行人路或道路上的行为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作出以下行为,即属犯罪:
- 在没有明显必要的情况下,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第4(8)条);
- 在任何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以对公众构成危险的速度或方式策骑或驾驶(第4(8)条);
- 在超越或迎面遇上另一被策骑或驾驶的动物或车辆时,没有靠道路惯常的一边行进(第4(8)条);
- 在行人路上牵引任何马匹或其他大型动物,或拖动、推动任何车辆、货车或手推车(第4(9)条);
- 拴系任何马匹或大型动物,以致其可横在或站在行人路上(第4(9)条);或
- 容许任何马匹或牲口在任何公众地方游荡或闯入任何公众地方(第4(9)条)。
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