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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小便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3)条,任何人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适当地方大小便,即属犯罪。该罪行的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8(1)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大小便。 

 

儿童大小便与刑事责任 

如在大小便者是儿童,则「无犯罪能力推定」适用。未达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儿童(即未满10岁)不能被裁定干犯罪行。此外,对于年满10岁但未满14岁的儿童,法律推定该儿童无能力干犯罪行,除非控方证明该儿童知道其行为是严重错误的,而不仅是顽皮或恶作剧。 

 

因此,视乎儿童的年龄及证据而定,即使有关行为本身属于禁止在公众地方大小便的范围,在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大小便的儿童,亦未必一定须负刑事责任。 

 

照顾或看管儿童的人士的法律责任 

然而,这并不免除照顾或看管该儿童的成人或其他人士的法律责任。《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2)条订立一项独立罪行,规定任何照顾或看管未满12岁儿童的人,不得无合理因由而准许该儿童在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大小便。 

 

因此,即使该儿童因年龄、欠缺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能力推定」而不构成犯罪,照顾或看管该儿童的人如无合理因由而准许该儿童在该等地方大小便,仍可能干犯罪行。该成人不能单纯以下列理由逃避法律责任:  

  • 儿童年纪太小,不能干犯罪行; 
  • 大小便的是儿童,而非成人; 
  • 儿童不明白在该等地方大小便是错误的;或 
  • 儿童不能被检控或定罪。 

 

就成人的法律责任而言,相关问题是:该成人是否照顾或看管该儿童;该儿童是否未满12岁;该儿童是否在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大小便;以及该成人是否在无合理因由的情况下准许该事情发生。 

 

罚则 

违反第8(1)条或第8(2)条者,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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