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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众筹款活动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任何人在没有取得所需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组织、提供设备予或参与任何收集款项的活动,或任何为取得捐款而售卖或交换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品的活动,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如属慈善用途,许可证须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发出。如属其他用途,许可证须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发出。 

 

此罪行并不限于慈善筹款。它一般适用于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包括为政治目的而进行的筹款。 

 

如已证明受禁止的行为成立,无须证明有关行为造成滋扰。只要证明有关受禁止行为在没有许可证下发生,即已足够。 

 

任何人单纯参与未经许可的筹款活动,已可干犯该罪行,并不需要同时有售卖徽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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