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从车辆弃置扔弃物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亦载有处理从车辆弃置扔弃物或废物的特定条文。
根据第9A(1)条,任何人不得从任何指明车辆,不论该车辆是否静止,在任何街道或公众地方之上或之内弃置任何扔弃物或废物,或导致或准许他人如此弃置任何扔弃物或废物。
「指明车辆」列于附表3,包括货车、伤残者车辆、电单车、机动三轮车及私家车(正在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所关乎的私家车除外)。
如扔弃物或废物是从指明车辆弃置,该车辆在当时的登记车主或租用人可被裁定干犯第9A(2)条所订罪行,除非其证明该车辆是被其所雇用司机以外的人在未经同意下取去并驾走,或该车辆已被盗窃。
根据第9A(3)条,登记车主或租用人一般不得以下列理由作为抗辩:该车辆当时由他人驾驶;该行为是在其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下作出;或实际违例者并未被检控。不过,如登记车主或租用人证明该罪行是由于意外或其他其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并且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及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该罪行发生,则不得被定罪。
违反第9A(1)条或第9A(2)条,可处罚款$25,000及监禁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