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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奏玩乐器所产生的噪音 

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第5(1)(a)条,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于任何公众地方奏玩或操作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时,发出属于对任何人造成烦扰来源的噪音,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10,000。 

 

该条例将「烦扰」界定为合理的人所不能容忍的情况。此词较法律意义上的「滋扰」更广泛;它包括干扰、不适或不便,而该等情况会影响合理人士的内心安宁,即使并未造成身体损害或舒适受损。 

 

在判断某噪音是否构成烦扰时,法庭不要求科学证据或分贝水平测量。核心问题只在于:该噪音是否对合理的人造成烦扰,而不论其具体音量为何。例如,法庭认为,来自私人住所、在通宵时段播放并令邻居无法入睡的嘈吵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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