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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公众地方耍玩游戏或游荡以致造成阻碍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23)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在任何公众地方耍玩任何游戏或游荡,以致阻碍该公众地方,即属犯罪。刑罚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游荡」一般指闲荡、逗留或徘徊。 

 

如某人在公众地方游荡,并故意阻碍任何使用该地方的人,则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面对较严重的控罪。该罪行的刑罚为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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