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弃置尸体或屠体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10条,任何人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解释的情况下,将任何尸体或屠体,或其任何部分,放置或安排其被放置于任何街道或公众地方之上或之内。违反第10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5,000及监禁6个月。 书籍遍历链接: E. Dumping corpses or carcass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