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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严重非法弃置废物

虽然轻微乱抛垃圾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或《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处理,但《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就较严重的非法倾倒废物行为,例如较大规模的倾倒废物及「非法弃置废物」,订立更严格的规管制度。 

 

非法摆放废物罪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16A条,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或辩解,或获该地方的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准许,否则不得在任何地方摆放废物,或促使或准许他人摆放废物。违者即属犯罪。 

 

「废物」的定义 

「废物」的定义十分广泛,涵盖任何被扔弃的物质或物品,包括动物废物、化学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废物、电子废物、住户废物、禽畜废物、街道废物及工商业废物。 

 

重要的是,法律推定任何被扔弃的物品均属「废物」,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例如,某人在街角放下一部大型旧电视,声称是作「捐赠」用途。除非该人能证明该电视并非被扔弃,否则可能会因非法摆放废物而被检控。 

 

罪行的严格法律责任性质 

为取得定罪,控方一般只须证有废物在未获所需准许或授权的情况下被摆放。此罪行属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即控方无须证明被告有意违法或曾经疏忽。单是未经授权摆放废物的行为,已足以构成罪行。 

 

涉及车辆及法人团体的法律责任 

如废物是从非公共交通车辆卸下摆放,该车辆的司机及该司机的雇主,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曾促使该废物被摆放。 

 

如法人团体干犯该罪行,而该罪行是在其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参与管理该法人团体的人士同意或默许下而犯有的,或可归因于其疏忽或不作为而犯有的,该等人士可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 

 

已尽应尽努力的抗辩 

被控违反第16A条的人,可依赖「尽职审慎」作为抗辩。根据第16A(3)条,凡被控非法摆放废物的人,如能按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自己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干犯该罪行,即可作为抗辩理由。 

 

该条例订明两种确立此项抗辩的具体方式。任何人如能证明以下事项,即符合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及作出一切应尽努力的要求: 

 

  • 雇主指示:他是根据其雇主的指示行事的;或 
  • 依赖资料:其依赖由另一人提供的资料,且没有理由相信该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被告亦必须证明其没有理由相信会有罪行发生。须注意的是,单纯在受雇工作过程中处置废物,并不自动构成抗辩。被告仍须符合「尽职审慎」抗辩的具体要素。 

 

紧急情况抗辩 

此外,第18(2)条设有紧急情况抗辩。被告必须按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1)该废物是在紧急情况下处置;(2)有关行动是为避免对公众造成危险而采取;以及(3)已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环境保护署署长。 

 

罚则及定额罚款通知书 

由于非法倾倒废物可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并构成公众妨扰,相关刑罚相当严厉。首次定罪者可被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其后再犯者可被处罚款$500,000及监禁6个月。如罪行持续,法院可就非法活动持续的每一日,另处每日罚款$10,000。 

 

就较简单的个案,当局亦可选择就非法摆放废物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额为$6,000。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公众洁净及阻碍罪行的定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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