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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从建筑物掉下的物体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B(1)条,凡有任何物件从建筑物掉下或被容许从建筑物堕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或其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伤害,掉下该物件或容许该物件堕下的人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第4B(1)条订立两项罪行,即:  

  1. 从建筑物掉下物件;及 
  2. 容许物件从建筑物堕下。 

 

每项罪行的构成元素均有所不同。 

 

从建筑物掉下物件 

「从建筑物掉下物件」要求控方不但须证明有物件堕下并对公众造成危险,亦须证明该物件是由被告「掉下」的,即被告有意识地作出该行为。 

 

例如,住户决定把一袋垃圾从露台抛到下面的街道。这属于「掉下」,因为该住户是有意从建筑物放开该物件。 

 

容许物件从建筑物堕下 

「容许物件从建筑物堕下」则要求被告具有某程度的知悉。单纯因为物件从被告当时身处的处所堕下,并不足以构成「容许」。 

 

此外,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能力控制导致该物件堕下的事态。「容许」意味被告与导致物件堕下的事态之间须有某种必要联系。相关问题是,被告是否对导致物件堕下的事态负有责任,或是否有能力控制该事态。 

 

例如,单位业主知道窗外冷气机架的一部分松脱,可能堕下街道。尽管曾收到警告,该业主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修理或移除。其后该部分堕下并伤及途人。这可能构成「容许物件堕下」,因为该业主知悉有关风险,并对该固定装置的状况具有控制能力。 

 

无须有意图造成危险或伤害 

就两项罪行而言,控方无须证明被告有意图造成危险或伤害,亦无须证明被告知道会造成危险或伤害。 

 

 

在建筑、修葺或粉饰工程期间堕下的物件 

如该物件是在建筑物的建造、修葺或粉饰工程过程中掉下或被容许堕下,地盘的总承建商及进行该工程的承建商亦可能干犯罪行。在该情况下,罚则为罚款$50,000及监禁1年。 

 

承建商的法律责任及抗辩理由 

对承建商而言,以下并非抗辩理由:掉下该物件或容许该物件坠下的人未被检控,或以他并无同意或并不知道别人掉下该物件或容许该物件坠下。 

 

然而,如承建商能证明其不能合理地防止该事件发生,或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该事件发生,则可避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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