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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舞狮、舞龙及舞麒麟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C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组织或参与舞狮、舞龙或舞麒麟,或任何附带的武术表演,除非该活动是根据警务处处长发出的许可证并按照其条件进行,或该人已获警务处处长豁免,否则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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