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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乞讨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6A条,任何人如到处流浪,或置身于任何公众地方、街道或水道,以乞取或收取施舍,即属犯罪。任何人导致、促致或鼓励儿童作出上述行为,亦属犯罪。 

 

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1个月。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12个月。 

 

加重乞讨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B条,任何人如以威吓或横蛮的方式求取施舍,或在被要求停止后,仍继续向某人求取施舍,即属犯罪。 

 

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监禁3个月。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监禁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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