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妨碍垃圾清扫或清粪工作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2条,任何人不得妨碍任何清扫或清粪工作,或妨碍清道夫执行其职务。任何人亦不得放置、致使放置或容许放置任何物品或东西,而其方式妨碍或相当可能妨碍该等工作或职务。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如罪行持续,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天另处罚款$300。
例子可包括将货物、设备、家具、垃圾桶、建筑材料或其他物件放置于会妨碍街道清洁、垃圾收集或相关公共洁净工作的地方。
如该人被定罪,法庭可施加相关罚则。此外,法庭亦可命令没收造成妨碍的物品或东西。
要求移走妨碍物品的通知
即使尚未提出检控,如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认为任何物品或东西正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对清扫工作,或对正在履行职责的清道夫的妨碍,署长可采取行动。
署长可向该物品或东西的拥有人送达通知。如拥有人不在香港、无法找到,或署长无法确定其身分,署长可将通知张贴或附于该物品或东西上。
通知可要求拥有人,或代表拥有人的人:
- 在通知指明的限期内移走该物品或东西;及
- 在通知指明的期间内,防止该物品或东西再次造成妨碍。
由署长检取及扣留
准许移走的限期不得少于30分钟。
如该物品或东西没有在通知所述限期内移走,或在通知指明的期间内被发现造成妨碍,署长可检取该物品或东西。
署长亦可将该物品或东西带走和扣留。
如任何物品或东西已被检取,拥有人可在检取后7日内领回该物品或东西。
领回被检取的物品
如欲领回该物品或东西,拥有人须向署长缴付:
- 因检取、带走和扣留该物品或东西而招致的任何开支;及
- 根据有关条例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任何额外款项。
如拥有人没有领回物品
如拥有人没有在检取后7日内领回被检取的物品或东西,该物品或东西即成为政府财产。
该物品或东西成为政府财产后,不受任何留置权、申索或产权负担所限制。署长其后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物品或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