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将固体物质、泥浆或废物抛入公共下水道及排水渠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a)条,任何人如将任何固体物质、泥浆或废物放入或抛入公共下水道、排水渠或其他排水设施,或放入或抛到任何与公共污水渠或排水渠相通的格栅上,即属刑事罪行,但该等物质属一般住户污水则除外。干犯此罪行可处罚款$50,000。
除「放入或抛入」的实际行为外,该条例亦禁止以下行为:
- 导致或明知而准许:导致或明知而准许该等物质被放置或抛入公共下水道或排水渠,即属犯罪。
- 可能掉入:明知而准许该等物质被放置于某位置,而该位置使该等物质「有可能掉入或被带入」排水系统,亦属犯罪。
任何被弃置或以其他方式当作废物处理的物质,均推定为废物,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