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摆放废物容器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20条订明,任何人不得无合理辩解而准许载有任何种类废物的垃圾桶或容器,在等候公众废物收集车或任何其他废物收集车到达期间,留在街道或公众地方超过10分钟。
违反第20条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10,000。如有关罪行在定罪后持续,法庭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每日罚款$300。
此项禁制适用于任何废物收集车辆,不论该车辆是公众废物收集车(由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或承办商营运),抑或任何其他废物收集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