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货物或凸出物造成的阻碍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5)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藉以下方式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可能即属犯罪:
-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道之内或之上,或以悬挂并伸出于其上方的方式,或在任何房屋、店铺或建筑物外面,陈列任何物品以供出售;或
- 从任何房屋、店铺或建筑物的窗户、栏墙或其他部分,设置或继续设置任何柱杆、窗帘、遮蓬、绳索或其他凸出物。
刑罚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该条文针对两类对公共空间造成阻碍的特定实质干扰:
(i) 陈列货物以供出售
这包括将货物直接放置在街道、道路或行人道上出售,或以悬挂方式令其伸出至该等公共地方上方。条文亦涵盖放置在任何房屋、店铺或建筑物外面的货物。就此罪行而言,「陈列以供出售」可包括已包装、并非直接展示予顾客观看的物品;每一次独立陈列亦可作为一项独立罪行检控。
(ii) 建筑物伸出物
这禁止从窗户、栏墙或建筑物任何其他部分设置或继续设置任何柱杆、窗帘、遮蓬、绳索或其他凸出物。常见例子包括伸入公众通道过远的晾衣绳或可伸缩檐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