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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公眾潔淨及阻礙罪行的定額罰款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就若干公眾地方潔淨、亂拋垃圾、阻礙及相關罪行訂立定額罰款制度。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可在指定時間內繳付定額罰款以了結事件,而毋須在法庭被檢控。 

 

哪些罪行適用? 

該條例適用於附表1所列的「表列罪行」。這些罪行包括與亂拋垃圾、吐痰、犬隻糞便弄污街道、海上垃圾、非法棄置廢物、阻礙公眾地方、違例擴展店鋪營業範圍,以及未經准許展示招貼或海報等有關的罪行。 

罪行 定額罰款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86F條非法店鋪阻街 $6,000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A(2)條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 $3,000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4(1)條將扔棄物或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 $3,000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8A(1)條在公眾地方吐痰 $3,000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13(1)(a)條犬隻糞便弄污街道 $3,000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6,000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第16A(1)條非法擺放廢物 $6,000 

誰可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如公職人員有理由相信某人正在犯或已犯某項表列罪行,該人員可向該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相關公職人員視乎有關罪行而定,例如可包括警務人員、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環境保護署人員、房屋署人員、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人員、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以及海事處人員。 

 

通知書須親自交予有關人士。不過,條例訂明,定額罰款程序不會僅因未有遵守親自送達的規定而失效。 

 

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後會怎樣? 

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可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21日內繳付全數定額罰款,以解除其就該罪行所負的法律責任。 

 

如在該期間內繳付全數定額罰款,則除條例有關撤回通知書的條文另有規定外,該人不會因通知書所指明的表列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 

 

如未有在21日內繳付定額罰款,會怎樣? 

如未有在21日期間內繳付定額罰款,相關主管當局必須向該人送達進一步通知書。該通知書會: 

  • 要求繳付定額罰款; 
  • 告知該人可藉書面通知主管當局而對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以及 
  • 說明須在通知書日期起計10日內付款,或提交書面通知表示對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該進一步通知書可郵寄至該人的地址。該通知書不得在原定額罰款通知書日期後6個月屆滿後送達。 

 

如何對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如某人擬對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必須在進一步通知書所述的10日期間內,以書面通知主管當局。 

 

如該人對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可展開法庭程序。其後可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27章)送達傳票。 

 

如該人其後在裁判官席前應訊,並不作抗辯,或提出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抗辯,裁判官除可判處任何其他罰則及訟費外,還必須判處一筆相等於定額罰款款額的附加罰款。 

 

傳票發出後仍可付款嗎? 

即使法律程序已經展開,先前曾對法律責任提出爭議的人,仍可藉繳付以下款項終止法律程序: 

  1. 定額罰款; 
  2. 相等於定額罰款款額的附加罰款;以及 
  3. $500訟費。 

 

付款須在傳票指明的應訊日期前不少於2日,在裁判法院繳付。 

 

如該人不付款亦不對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會怎樣? 

如該人既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提交書面通知表示對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主管當局可向裁判官提出申請。該申請可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提出。 

 

裁判官必須命令該人繳付: 

  1. 定額罰款; 
  2. 相等於定額罰款款額的附加罰款;以及 
  3. $300訟費。 

 

該款項須在命令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14日內繳付。 

 

如該人繳付命令所列的全數款項,則不會因該表列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 

 

如未有繳付裁判官的命令款項,會怎樣? 

如某人未有繳付裁判官命令繳付的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該人會被視為沒有繳付根據《裁判官條例》經定罪裁定須繳付的款項,並可能根據該條例被判監禁。 

 

此外,如被命令繳付罰款的人在命令日期起計1個月內仍未付款,可申請扣押及出售該人的貨品及財物,以追討罰款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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