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造成公众地方阻碍或损害的行为
虽然《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集中针对「留下」物品的情况,第4(28)条则较为广泛,针对任何导致公共基础设施或通行受阻或受损的行为。
根据第4(28)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作出任何行为,而该行为可直接造成或可导致公众地方、海岸、航行、泊船处、下锚处、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遭受阻碍,即属犯罪。刑罚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此条文涵盖阻碍道路、行人路或其他公众地方的行为。实际占用道路如对他人使用该道路造成超逾轻微程度的干扰,会被视为构成阻碍。
然而,如有关行为涉及使用公众地方作和平示威或表达意见,法庭可能需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对该公众地方的合理使用。任何人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并不必然表示其行为没有合法解释;如其行为构成对该公众地方的合理使用,则可能并非无合法辩解。判断某项阻碍是否合理,属事实及程度的问题,须视乎该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时间、地点及目的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