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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店鋪阻街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86F條,任何人如在與店舖業務有關的情況下,在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在公眾地方放置或留下物品,或導致、容許或准許此情況發生,而該物品對公眾造成或可能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即屬違法。 

 

罰則及定額罰款通知書 

違反第86F條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3個月。或者,公職人員可向違例者發出款額為$6,000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公眾潔淨及阻礙罪行的定額罰款」。 

 

「店鋪阻街」的定義 

「店鋪阻街」通常是指店鋪將貨物、設備或其他與業務有關的物品放置在店鋪外的公眾地方,例如行人路上,而該等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對公眾的阻礙、不便或危險。 

 

單純將物品放置在店鋪外,並不一定自動構成罪行。該物品必須造成或能夠造成對公眾人士的阻礙、不便或危險。 

 

「物品」的定義 

「物品」一詞定義廣泛,包括營業存貨,不論是有生命或無生命的物品,以及任何其他物質。例子包括貨物、陳列架、箱子、設備、食物、植物、動物、建築材料,以及其他與店鋪業務有關的物品。 

 

店鋪阻街的常見例子 

店鋪阻街可有不同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 在食物業處所前面或旁邊,未經許可提供露天餐飲服務; 
  • 在店鋪範圍以外加設櫃檯,售賣貨品; 
  • 將物品放置在店鋪範圍以外,作臨時貯存或陳列用途,不論是否使用平台、貨架或斜道; 
  • 將宣傳物品放置在店鋪範圍以外,例如獨立式廣告箱、易拉架或燈箱; 
  • 在店鋪外的行人路或路旁進行業務操作,例如切割鐵枝、燒焊、汽車維修或洗車、回收活動或郵件分揀;以及 
  • 在店鋪加設固定簷篷以形成有蓋「遮蔽」範圍,或在店鋪門前加設平台,以擴展店鋪的營業範圍。 

 

移走物品的要求 

如獲授權公職人員有理由相信店鋪阻街罪行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該人員可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期間內,將該物品從公眾地方移走。 

 

該要求可向與該業務有關的人作出,亦可向看似是該人的僱員或代理人的人士作出。 

 

署長移走、檢取及扣留物品 

如被要求移走物品的人沒有遵從要求,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可移走、檢取或扣留該物品。如現場沒有可向其作出該要求的人,署長亦可採取行動。 

 

這表示,如貨物或其他與業務有關的物品被留在公眾地方,而現場沒有負責人可處理,署長可在未先要求店方移走的情況下採取執法行動。 

 

沒收被檢取物品 

如物品已被移走、檢取或扣留,而在相關期限內無人提出發還申索,署長可將該物品沒收歸政府所有。 

 

就不屬易毀消性質的物品而言,申索期限為行使權力後7日。就屬易毀消性質的物品而言,申索期限較短,為行使權力後48小時。屬易毀消性質的物品可包括可能在短時間內變壞、腐爛或變得不適合使用的物品,例如食物製品、熟食、牲畜及植物。 

 

申領發還被檢取物品 

任何人可在適用期限內申索發還物品。如署長信納申索人在物品被檢取時有權管有該物品,署長必須將該物品發還予申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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