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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貨物或凸出物造成的阻礙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5)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藉以下方式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可能即屬犯罪: 

 

  •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道之內或之上,或以懸掛並伸出於其上方的方式,或在任何房屋、店鋪或建築物外面,陳列任何物品以供出售;或 
  • 從任何房屋、店鋪或建築物的窗戶、欄牆或其他部分,設置或繼續設置任何柱桿、窗簾、遮蓬、繩索或其他凸出物。 

 

刑罰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該條文針對兩類對公共空間造成阻礙的特定實質干擾: 

 

(i) 陳列貨物以供出售 

這包括將貨物直接放置在街道、道路或行人道上出售,或以懸掛方式令其伸出至該等公共地方上方。條文亦涵蓋放置在任何房屋、店鋪或建築物外面的貨物。就此罪行而言,「陳列以供出售」可包括已包裝、並非直接展示予顧客觀看的物品;每一次獨立陳列亦可作為一項獨立罪行檢控。 

 

(ii) 建築物伸出物 

這禁止從窗戶、欄牆或建築物任何其他部分設置或繼續設置任何柱桿、窗簾、遮蓬、繩索或其他凸出物。常見例子包括伸入公眾通道過遠的晾衣繩或可伸縮簷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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