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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該物件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任何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或可能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即屬犯罪。 

 

罰則及定額罰款通知書 

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或者,公職人員可向違例者發出款額為$6,000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公眾潔淨及阻礙罪行的定額罰款」。 

 

「阻礙」的定義 

「阻礙」指任何實質佔用公眾地方或道路的行為,而該行為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道路,且其程度並非微不足道。 

 

控方無須證明整條行人路均被阻塞。如放置於公眾地方的物品導致行人需要繞道而行,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正常通行,即已足夠構成阻礙。 

 

行人路的闊度屬相關因素,但並非決定性因素。即使行人路相對寬闊,如有關物品佔用公眾空間,並在相關情況下,例如人流繁忙,導致行人需要繞過該等物品而行,仍可證明構成阻礙。 

 

證明因果關係的要求 

該罪行並非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控方必須證明被告造成有關阻礙。 

 

只有在某人授權放置該物品,或知悉該物品被放置而沒有將其移走的情況下,該人才會被視為造成該物件被留下。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將物品放置在該處、擁有該等物品,或導致該等物品被留下,控罪可能不能成立。 

 

阻礙的例子 

例子可包括以阻塞或妨礙行人或車輛的方式,在行人路、道路或公眾通道上留下物件、貨物、構築物或其他物品。 

 

量刑考慮因素 

法庭一般會視阻礙範圍為反映罪責的主要因素。造成衞生問題、火警風險,或對附近居民構成重大滋擾的阻礙,會被視為較嚴重。 

 

就初犯者而言,除非案情特別嚴重,案件通常會以罰款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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