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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公眾地方耍玩遊戲或遊蕩以致造成阻礙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23)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任何公眾地方耍玩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阻礙該公眾地方,即屬犯罪。刑罰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遊蕩」一般指閒蕩、逗留或徘徊。 

 

如某人在公眾地方遊蕩,並故意阻礙任何使用該地方的人,則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面對較嚴重的控罪。該罪行的刑罰為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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