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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展示招貼或海報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A(1)條,任何人如未經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在私人土地上展示或張貼任何招貼或海報;或未經主管當局書面准許,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或張貼任何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主管當局通常為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但會視乎地點而有所不同。 

 

罰則及定額罰款通知書 

任何人被裁定犯此罪行,可處罰款$10,000。 

 

或者,公職人員可向違例者發出款額為$3,000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公眾潔淨及阻礙罪行的定額罰款」。 

 

「招貼」及「海報」的定義 

招貼及海報包括任何字、字母、模型、標誌、標語牌、板塊、告示、器件或陳述,以及任何塗在牆壁、柵欄、欄杆、支柱、石頭、路塹或樹木上的宣傳,但不包括任何用作展示的構築物、器具或廣告板。 

 

「展示」的定義 

「展示」一詞含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及慣常規律性。一般而言,若在流動或靜態示威活動中臨時使用橫額或標語牌,而並非持續佔用同一地點,通常不會被視為「展示」。 

 

可能須負法律責任的人士 

法律責任並不限於親自張貼海報的人。根據第104D條,以下人士會被視為犯有該罪行,猶如其本人親自作出該行為一樣:  

  • 任何利用他人展示或張貼該招貼或海報的人。 
  • 任何其貨品、行業、業務或其他事務藉該招貼或海報獲得推廣的人。 

 

如上述人士能證明該展示是在其不知情或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則不屬犯罪。 

 

維持招貼及海報清潔整齊的責任 

根據第104B條,所有招貼或海報均須保持清潔整齊,達至主管當局合理滿意的程度。除非主管當局已先行送達書面通知,並給予有關人士至少24小時將其移除,否則該人不得因未有妥善保養該海報而被定罪。罰則為罰款$10,000。如罪行持續,則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每日罰款$300。 

 

主管當局移除招貼及海報的權力 

根據第104C條,主管當局有權移除任何違反法律展示、或未有妥善維持的招貼或海報,以及用作展示該招貼或海報的任何展示設,例如「易拉架」。移除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向展示該招貼或海報的人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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