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夜間或公眾假日的噪音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4(1)條,任何人如在任何公眾地方,於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期間,或在公眾假期的任何時間,發出或導致發出任何對他人構成煩擾的噪音,即屬犯罪。干犯此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
該條例將「煩擾」界定為合理的人所不能容忍的情況。此詞較法律意義上的「滋擾」更廣泛;它包括干擾、不適或不便,而該等情況會影響合理人士的內心安寧,即使並未造成身體損害或舒適受損。
在判斷某噪音是否構成煩擾時,法庭不要求科學證據或分貝水平測量。核心問題只在於:該噪音是否對合理的人造成煩擾,而不論其具體音量為何。例如,法庭認為,來自私人住所、在通宵時段播放並令鄰居無法入睡的嘈吵音樂,可構成煩擾。其他可能構成煩擾的噪音包括敲擊聲、重物滾動聲及搬動家具的聲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