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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從建築物掉下的物體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1)條,凡有任何物件從建築物掉下或被容許從建築物墮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或其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傷害,掉下該物件或容許該物件墮下的人即屬犯罪。罰則為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第4B(1)條訂立兩項罪行,即:  

  1. 從建築物掉下物件;及 
  2. 容許物件從建築物墮下。 

 

每項罪行的構成元素均有所不同。 

 

從建築物掉下物件 

「從建築物掉下物件」要求控方不但須證明有物件墮下並對公眾造成危險,亦須證明該物件是由被告「掉下」的,即被告有意識地作出該行為。 

 

例如,住戶決定把一袋垃圾從露台拋到下面的街道。這屬於「掉下」,因為該住戶是有意從建築物放開該物件。 

 

容許物件從建築物墮下 

「容許物件從建築物墮下」則要求被告具有某程度的知悉。單純因為物件從被告當時身處的處所墮下,並不足以構成「容許」。 

 

此外,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能力控制導致該物件墮下的事態。「容許」意味被告與導致物件墮下的事態之間須有某種必要聯繫。相關問題是,被告是否對導致物件墮下的事態負有責任,或是否有能力控制該事態。 

 

例如,單位業主知道窗外冷氣機架的一部分鬆脫,可能墮下街道。儘管曾收到警告,該業主仍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修理或移除。其後該部分墮下並傷及途人。這可能構成「容許物件墮下」,因為該業主知悉有關風險,並對該固定裝置的狀況具有控制能力。 

 

無須有意圖造成危險或傷害 

就兩項罪行而言,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有意圖造成危險或傷害,亦無須證明被告知道會造成危險或傷害。 

 

 

在建築、修葺或粉飾工程期間墮下的物件 

如該物件是在建築物的建造、修葺或粉飾工程過程中掉下或被容許墮下,地盤的總承建商及進行該工程的承建商亦可能干犯罪行。在該情況下,罰則為罰款$50,000及監禁1年。 

 

承建商的法律責任及抗辯理由 

對承建商而言,以下並非抗辯理由:掉下該物件或容許該物件墜下的人未被檢控,或以他並無同意或並不知道別人掉下該物件或容許該物件墜下。 

 

然而,如承建商能證明其不能合理地防止該事件發生,或已採取合理措施防止該事件發生,則可避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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