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A. 棄置垃圾、扔棄物或廢物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條是維持市區清潔的較早期法律機制之一。第4(1)條訂明,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地方拋擲或放置,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拋擲或放置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污物、廢料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即屬犯罪。該罪行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拋擲或放置」的含義 

雖然「拋擲」是一項積極作為,但法庭曾裁定,掉下垃圾並在警方警告後拒絕撿起,可構成蓄意「拋擲或放置」的行為。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下的罪行 

另外,《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就公共潔淨提供更具體及現代化的規管。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條,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之上或之內,棄置任何扔棄物或廢物,或安排或准許他人棄置任何扔棄物或廢物。這可涵蓋將垃圾掃入溝渠、將垃圾拋進路邊去水渠、將食物殘渣、包裝物、泥濘或碎屑傾倒入渠道,以及以可能令廢物進入或堵塞溝渠的方式留下廢物等情況。 

 

罰則為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或者,公職人員可向違例者發出款額為$3,000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公眾潔淨及阻礙罪行的定額罰款」。 

 

使用公眾垃圾桶及私人容器 

除非垃圾是放置於由有關當局依法提供的容器內,否則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屬違法行為。由於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全權負責提供廢物清理服務,市民不能倚賴「事實上的」收集點或由私人放置的未經授權容器(例如放置在街上的竹籃),以履行其妥善處置廢物的法律責任。因此,將廢物棄置於此類未經授權的私人容器內,並不能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佔用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2)條,如有人從任何處所的窗戶、露台、陽台或天台棄置垃圾或廢物,違反禁止亂拋垃圾的一般規定,該處所的佔用人即屬犯罪。罰則為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佔用人只有在證明該違例行為是由既非其家庭成員、亦非其僱用的人所作出,方可免除法律責任。根據第4(3)條,佔用人不能以該違例行為是在未經其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作為抗辯理由。 

 

棄置潲水 

此外,第14(2)條訂明,在公眾地方內或向公眾地方棄置或准許棄置任何潲水,即屬刑事罪行。違反第14(2)條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10,000。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