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D. 將固體物質、泥漿或廢物拋入公共下水道及排水渠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a)條,任何人如將任何固體物質、泥漿或廢物放入或拋入公共下水道、排水渠或其他排水設施,或放入或拋到任何與公共污水渠或排水渠相通的格柵上,即屬刑事罪行,但該等物質屬一般住戶污水則除外。干犯此罪行可處罰款$50,000。 

 

除「放入或拋入」的實際行為外,該條例亦禁止以下行為: 

 

  1. 導致或明知而准許:導致或明知而准許該等物質被放置或拋入公共下水道或排水渠,即屬犯罪。 
  2. 可能掉入:明知而准許該等物質被放置於某位置,而該位置使該等物質「有可能掉入或被帶入」排水系統,亦屬犯罪。 

 

任何被棄置或以其他方式當作廢物處理的物質,均推定為廢物,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