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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奏玩樂器所產生的噪音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5(1)(a)條,任何人在任何時間,於任何公眾地方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時,發出屬於對任何人造成煩擾來源的噪音,即屬犯罪。罰則為罰款$10,000。 

 

該條例將「煩擾」界定為合理的人所不能容忍的情況。此詞較法律意義上的「滋擾」更廣泛;它包括干擾、不適或不便,而該等情況會影響合理人士的內心安寧,即使並未造成身體損害或舒適受損。 

 

在判斷某噪音是否構成煩擾時,法庭不要求科學證據或分貝水平測量。核心問題只在於:該噪音是否對合理的人造成煩擾,而不論其具體音量為何。例如,法庭認為,來自私人住所、在通宵時段播放並令鄰居無法入睡的嘈吵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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