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犬隻糞便弄污街道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13(1)(a)條,任何人如看管犬隻,並容許該犬隻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排泄糞便,即屬犯罪,但如該地方是特別劃定作犬隻廁所的範圍,則屬例外。
不過,如看管該犬隻的人在離開有關糞便的所在地點前,已清除有關糞便,並清潔糞便所在的地方,則不屬犯罪。
就此罪行而言,狗主會被推定為看管該狗的人。狗主只有在證明違例事項發生時,該狗由另一人掌管,而該人既非狗主的家庭成員,亦非受僱於狗主,方可推翻此項推定。狗主僅證明違例事項是在其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並不能作為抗辯理由。
任何人違反第13(1)(a)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或者,公職人員可向違例者發出款額為$3,000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公眾潔淨及阻礙罪行的定額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