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大小便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3)條,任何人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地方大小便,即屬犯罪。該罪行的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8(1)條,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大小便。
兒童大小便與刑事責任
如在大小便者是兒童,則「無犯罪能力推定」適用。未達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兒童(即未滿10歲)不能被裁定干犯罪行。此外,對於年滿10歲但未滿14歲的兒童,法律推定該兒童無能力干犯罪行,除非控方證明該兒童知道其行為是嚴重錯誤的,而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
因此,視乎兒童的年齡及證據而定,即使有關行為本身屬於禁止在公眾地方大小便的範圍,在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大小便的兒童,亦未必一定須負刑事責任。
照顧或看管兒童的人士的法律責任
然而,這並不免除照顧或看管該兒童的成人或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2)條訂立一項獨立罪行,規定任何照顧或看管未滿12歲兒童的人,不得無合理因由而准許該兒童在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大小便。
因此,即使該兒童因年齡、欠缺刑事責任能力或「無犯罪能力推定」而不構成犯罪,照顧或看管該兒童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准許該兒童在該等地方大小便,仍可能干犯罪行。該成人不能單純以下列理由逃避法律責任:
- 兒童年紀太小,不能干犯罪行;
- 大小便的是兒童,而非成人;
- 兒童不明白在該等地方大小便是錯誤的;或
- 兒童不能被檢控或定罪。
就成人的法律責任而言,相關問題是:該成人是否照顧或看管該兒童;該兒童是否未滿12歲;該兒童是否在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大小便;以及該成人是否在無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准許該事情發生。
罰則
違反第8(1)條或第8(2)條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