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乞討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A條,任何人如到處流浪,或置身於任何公眾地方、街道或水道,以乞取或收取施捨,即屬犯罪。任何人導致、促致或鼓勵兒童作出上述行為,亦屬犯罪。
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個月。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2個月。
加重乞討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B條,任何人如以威嚇或橫蠻的方式求取施捨,或在被要求停止後,仍繼續向某人求取施捨,即屬犯罪。
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監禁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