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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營業或業務活動所產生的噪音

雖然《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6條仍然禁止為買賣而作出街頭叫喊聲,但營業噪音現時更嚴格地受《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規管。 

 

噪音管制條例》訂立了兩項與營業噪音相關的主要罪行: 

 

  • 第5(1)(d)條:任何人在任何時間於任何公眾地方,因經營行業或業務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造成煩擾,即屬犯罪。 
  • 第5(4)條:任何人在任何時間於任何公眾地方或其附近,為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品、商品或生意而發出任何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造成煩擾,即屬犯罪。 

 

上述任一罪行的罰則均為罰款$10,000。 

 

該條例將「煩擾」界定為合理的人所不能容忍的情況。此詞較法律意義上的「滋擾」更廣泛;它包括干擾、不適或不便,而該等情況會影響個人合理人士的內心安寧,即使並未造成身體損害或舒適受損。 

 

在判斷某噪音是否構成煩擾時,法庭不要求科學證據或分貝水平測量。核心問題只在於:該噪音是否對合理的人造成煩擾,而不論其具體音量為何。例如,法庭認為,來自私人住所、在通宵時段播放並令鄰居無法入睡的嘈吵音樂,可構成煩擾。其他可能構成煩擾的噪音包括敲擊聲、重物滾動聲及搬動家具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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