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出售交通客票圖利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6B條,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以高於批准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首次定罪的罰則為罰款$1,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的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出售」的定義相當廣泛,包括展示以供出售、要約出售,或管有以供出售。「載運商」指為乘客提供任何交通工具的人。「客票」包括使持有人能作為乘客乘搭船隻、飛機、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的文件或憑證。
控方須證明批准價格,即由載運商為其乘客所訂定的實際票價。客票上所印的價格並不必然構成決定性證明。控方須提出證據,證明載運商實際訂定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