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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法律责任

如雇员因工作而受伤或患病,香港法律可透过不止一种法律途径提供保障。法律承认雇主对雇员负有重大责任,而这些责任不会仅因工作已委派予经理、主管、其他雇员或承判商而必然消失。 

 

雇员可能在以下相互重迭的法律框架下享有权利: 

 

  1. 普通法上的谨慎责任 

雇主负有一项个人且不可转授的责任,须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保障雇员在工作时的健康与安全。这项责任涵盖多种情况,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安全的设备、安全的工作制度、胜任的同事,以及足够的培训和监督。若雇主违反此项责任,而雇员因此受伤或患病,雇员可能有权透过法庭提出损害赔偿申索(金钱补偿)。 

 

  1. 转承责任 

如某名雇员的疏忽行为是在受雇工作过程中发生,雇主须就该名同事雇员的疏忽承担严格责任。这表示,即使雇主本人并未亲自作出疏忽行为,雇主仍可能须就一名雇员对另一名雇员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1. 违反法定责任 

除普通法责任外,雇主亦必须遵守安全法规(例如《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部分法规可产生私法的诉讼因由,使雇员在特定安全标准遭违反时,可以提出诉讼并索取损害赔偿。 

 

此外,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雇员,亦可能有权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所规管的法定「无须证明过失」补偿制度获得补偿。在该制度下,雇员毋须证明雇主有疏忽。一般而言,只要证明有关伤害或疾病是因受雇工作而引致,并且是在受雇工作过程中发生,即已足够。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途径(即普通法申索及法定补偿)可以并存,但法庭会确保申索人不会就同一项损失获得双重赔偿。 

 

本部分讨论的是雇主在普通法下所负的谨慎责任。至于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提出的补偿申索,请参阅「与雇员补偿条例有关之事项」以获取进一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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