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将安全责任外判与雇主责任
雇主有责任为雇员的安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这项责任一般被形容为「不可转授」。意思是,虽然雇主可以把与安全相关的职能交由承判商、经理、主管或其他第三方执行,但雇主不能单纯透过转授工作而免除其对雇员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
实际而言,如维修工作外判、培训交由主管负责,或检查由外部承判商进行,倘若事实上并没有采取合理谨慎措施,雇主仍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雇主仅仅表示有关工作已交由其相信具备能力的人士处理,并不足够。
在现代工作场所中,这项原则尤其重要,因为工作往往由承判商、分判商、劳工供应商及场地营运者分工承担。虽然法律分析可能变得复杂,但基本原则仍然是:直接雇主不能仅以责任在另一方为由,逃避其对雇员安全的责任。
然而,香港法院在处理安全相关安排被「外判」的情况时,会作出一项重要区分:
(i) 工作流程的转授
如雇主把其本身业务运作的一部分交由承办商处理,该责任一般仍属严格不可转授。例如,如雇主聘用外部公司维修其业务所使用的工业机械,而承判商疏忽地进行有关工作,导致雇员受伤,雇主仍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不能仅以其在挑选或委任承办商时已采取合理措施为由而避免法律责任。倘若承办商在执行被转授的工作流程时未有采取合理谨慎措施,雇主可能已违反其责任。
(ii) 使用服务的安排
如雇主并非将其本身工作流程的一部分转授他人,而只是让雇员使用独立第三方服务,则可能适用另一种处理方法。例如,如雇主安排雇员透过外部诊所接受医疗服务,雇主或可藉证明其合理地依赖一名已知具备能力及经验的服务提供者,从而履行其责任。
在这类情况下,如雇主在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时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其责任可能已获履行。雇主不一定须为该独立服务提供者的每一项疏忽行为负责。
总括而言,关键问题在于:雇主是否已将其本身对工作场所安全的营运责任的一部分转授他人,抑或只是让雇员使用外部服务。前者的情况下,该责任很可能仍属不可转授;后者的情况下,合理地依赖一名具备能力的第三方,则可能已经足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