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纯粹经济损失
在疏忽法中,「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并非因原告本人受到人身伤害,或其自有财产受损而引致的金钱损失。
这与「相应而生的经济损失」不同;后者是指因身体受伤或财产受损而随之产生的金钱损失,例如受伤后丧失收入,或因机器受损而损失利润。
普通法传统上一直不愿意容许就纯粹经济损失提出申索。
一般规则
一般而言,某人不能仅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其金钱损害,而在疏忽中追讨纯粹经济损失。
如果被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原告通常不但可追讨该等实体损害的修复费用,亦可追讨因该损害而引致的营业损失或利润损失,作为相应经济损失。相反,如被告损害的是他人的财产,而原告只是因此蒙受金钱损失,该损失一般会被视为纯粹经济损失,不能追讨。
一个经典例子是:道路承建商在挖路工程中因疏忽切断了一条属于电力公司的地下电缆。随之而来的停电使附近一间钢铁厂在熔炉运作途中被迫停工。由于熔炉内当时正在处理的熔融金属因而报废,工厂可追讨该批受损金属的价值,以及原本出售该批金属可赚取的利润。但对于停电期间未能继续生产、因而未曾加工的其后批次所失去的利润,东主则不能追讨。这类损失被视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为它源于电力供应中断,而不是源于申索人自身财产遭受实体损害。因此,该额外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不能追讨。相反,如被切断的电缆本身属于工厂,则工厂亦可追讨停电期间未能处理的其后批次所损失的利润,因为该损失属于由工厂自身财产受损所直接引致的相应损失。
同样较为严格的处理方法,一般亦适用于建筑物或物品有缺陷,但尚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对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如果投诉仅在于该财产的价值低于预期,或必须花费金钱去修正有关缺陷,该损失通常会被视为纯粹经济损失,而非可追讨的财产损害。
同样地,建筑物的其后买家如仅投诉该建筑物有潜藏缺陷、价值下跌,或需要维修,通常亦难以在疏忽法下提出申索,因为这类损失会被视为纯粹经济损失。
何时可能产生谨慎责任
在被告就某项陈述、资料、建议或服务向原告承担责任,而原告亦合理地倚赖被告所说或所作的情况下,作为一般不就纯粹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则的一项例外,谨慎责任可能会产生。
概括而言,在以下情况下会产生责任:
- A 在某些情况下就某项陈述、资料、建议或服务倚赖 B,而该项倚赖属合理;及
- B 承诺提供该等陈述、资料、建议或服务,并且知道,或按客观标准应知,A 正在倚赖 B。
要确立有关责任,通常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i) 自愿承担责任
被告必须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提供陈述、资料、建议或服务,而在该等情况下,原告本应被预期会依赖被告的谨慎及技术;此种承担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这一点须按客观标准判断。问题不在于被告主观上是否打算承担法律责任,而在于从客观角度看,被告的行为是否等同接受了该责任。法庭会问:处于原告位置的一个合理的人,会否相信被告已承诺在执行有关工作时会尽合理谨慎。
责任一般只会在商业或专业情境中产生。然而,这项原则并不限于专业人士。即使是非专业人士,如其曾表明自己具备特别知识或技能,而在有关情况下原告合理地依赖其建议,该人亦可能负有谨慎责任。
免责声明可阻止该项责任产生。倘若被告清楚表明并无提供任何建议,或不承担任何责任,便可能否定任何关于其已承担责任的推论。合约条款亦可能有类似效果。不倚赖条款及无建议条款,均被视为大大削弱关于已承担责任的主张。
(ii) 依赖
原告必须证明,他在决定如何行事时,实际上确曾依赖该陈述、资料、建议或服务,而该依赖导致了有关经济损失。
该项倚赖必须与被告所承担的该特定事项直接相关。换言之,原告必须就被告所承担责任的特定事宜,依赖被告的专门技能或判断。
若原告其实是独立地自行作出决定,则未必会产生有关责任。
例如,A 在决定是否投资前,向身为会计师的B查询某公司是否财政稳健。B提供意见,指该公司财务状况良好。A因该意见而决定投资,其后该公司倒闭,A因而蒙受损失。这属于倚赖的一个例子,因为 A在决定投资时,实际上是依据 B 的意见作出决定。相反,如 A在与 B交谈之前已决定投资,或 A只是将 B的意见视作背景资料而自行作出决定,则不会构成倚赖。
(iii) 依赖的合理性
原告必须证明,其依赖该陈述、资料、建议或服务,属合理之举。
这是按客观标准判断的。问题在于:处于原告位置的一个合理的人,是否有理由以原告实际采取的方式,为原告实际的目的,在没有作出独立核实或寻求进一步意见的情况下,使用该意见、陈述或服务。
谨慎责任通常只会在以下情况下产生:有关陈述、资料、建议或服务是为某一特定目的而提供,而被告对该目的知情,不论是直接知悉,还是可从案情背景推知。一般而言,只有在被告知道原告所考虑交易的性质时,被告才会负上法律责任。
如果某项资料原本是为某一目的而提供,但却被依赖作一个完全不同的用途,该种依赖通常不属合理。在此情况下,不会产生谨慎责任。
法律亦区分:一类是一般向公众或广泛群体作出的陈述,另一类是为某一特定交易或目的而作出的陈述。责任并不延伸至「全世界所有人」。若要产生谨慎责任,被告必须知道其陈述将会传达给原告,不论原告是作为个别人士,还是作为某一可识别类别的成员,并且必须充分知悉原告所考虑进行的交易之性质。。若某项陈述是一般性地向公众发布,作出该陈述的人通常不会对那些基于未能预见的目的而依赖该陈述的未知人士负有谨慎责任。
依赖是否合理,亦取决于原告是否本应采取步骤保障自身利益。例如,如有关陈述来自对方律师,或有关资料本可轻易透过独立途径核实,则该依赖较不可能被视为合理。
使谨慎责任较可能或较不可能成立的因素
在以下情况下,较有可能存在谨慎责任:
- 被告是以专业人士或商业身分行事,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自己在有关领域具备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例如:律师、估价师、会计师、财务顾问、专门代理人);
- 有关建议或服务是在商业或准商业环境中提供,而非在社交或非正式情境下作出;
- 按原告本身的经验、交易的重要性、取得独立意见的可能性及成本,以及市场惯例来看,原告的倚赖属合理;
- 原告是已知的特定人士,或属于一个范围狭小且可识别的群体;
- 潜在原告的类别在本质上是有限且可界定的;
- 被告知道该建议或陈述将会用于某一特定目的或某一特定交易;及
- 被告知道,或按客观标准应知,原告不会作出独立查核,而会把该意见视为作出决定的主要或唯一依据。
在以下情况下,较不可能存在谨慎责任:
- 有关陈述属较一般性的陈述;
- 原告并非明确可识别;
- 所主张的责任实际上会保障一个范围广泛且不受限定的群体;
- 有关资料是为法定或监管目的而编制(例如:审计、安全认证、监管检查),而原告却拟将其用于另一种本质上属私人或投资性质的目的;
- 被告的职能仅是提供原始资料供他人评估(即「资讯」类案件),而非就原告是否应订立某项特定交易提供意见(即「建议」类案件) ;
- 有效的免责声明存在,或有其他清楚显示并无承担责任的表示,尤其是在商业情境下,以及原告是成熟老练的(但仍须受免责条款管制规则所限);
- 原告属成熟老练的商业参与者,完全有能力透过合约、尽职审查及保险保障自身利益,而其实际上亦选择了一种令该损失不受合约保障的交易结构。
特殊情况
在一宗案件中,一名律师受托修改一位父亲的遗嘱,使其女儿可再次按遗嘱获得遗赠。该律师在父亲去世前未有完成有关修改,结果女儿失去了她们原本应得的遗产。法庭容许该两名女儿追讨其金钱损失,尽管她们与该律师之间并无合约关系,而有关损失亦属纯粹经济损失。
在另一宗案件中,一名前雇主疏忽地为一名前雇员拟备工作推荐信。该推荐信导致该雇员失去一个工作机会,而法庭裁定该雇主须就由此引致的金钱损失负责。
这些例子显示,即使疏忽陈述并非直接向原告作出,而是传达予第三者,只要双方之间的关系及有关依赖足够密切,该原则仍可适用。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是用以否定「承担责任」的主要机制。如被告成功作出免责声明,一般会被视为并无就其意见或服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可阻止注意责任在一开始便产生。
法庭对免责声明的处理方法高度取决于个别案情;单单作出免责声明,并不必然保证可免除法律责任。法庭会按具体情况评估其效力:关键问题是,从客观角度来看,尽管使用了有关措辞,被告是否仍可被视为已向原告承担责任。免责声明会否获法庭接纳,会受多项因素影响:
(i) 原告的性质
如原告属商业机构,或属有经验并可合理地被预期明白有关警告含意的人士,免责声明较有可能有效。例如,在涉及商业物业估值或高价住宅估值的案件中,免责声明曾被裁定产生效果,以致不存在承担责任。
(ii) 陈述的背景
免责声明的作用,往往会连同有关陈述的目的,以及可能依赖该陈述的人群的规模和性质,一并分析。若网站或刊物清楚表明所载资料仅供一般参考,并促请读者自行核实,法庭曾视此为证据,显示被告并无向任何个别读者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在涉及业务性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该等免责声明只有在能证明其在有关个案中属合理时,方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