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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分疏忽

共分疏忽适用于原告未有为其自身安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而该失误对其所遭受的损害有所促成的情况。共分疏忽不会令申索全盘失败,但法庭可按其认为公正及公平的程度,并顾及原告对损害所应负的责任份额,扣减赔偿。 

 

共分疏忽承认,一宗事故可能有多于一个成因。被告可能有疏忽,但原告本身缺乏谨慎,亦可能在造成伤害或令伤害加剧方面起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在双方之间分配责任。 

 

在香港,共分疏忽受《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规管。因此,法庭会提出以下3个问题: 

 

  1. 原告是否未有为其自身安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 
  2. 该失误是否对其所遭受的损害有所促成? 
  3. 如是,赔偿应按何种公正及公平的程度予以扣减? 

 

所适用的标准是客观标准。问题在于:处于原告相同处境的一个合理人,是否会采取不同做法以避免受害风险。然而,法庭亦会考虑原告当时所面对的情况,包括当时的压力、危险的严重性,以及任何相关个人特征,例如当原告是儿童时,其年龄因素。 

 

单单证明原告在一般意义上行为不小心,并不足够。该不小心行为必须对所遭受的损害有所促成。换言之,原告缺乏谨慎必须与有关伤害有充分关连。 

 

如共分疏忽成立,法庭便须决定何种扣减属公正及公平。这并非精确的数学计算。法庭会同时考虑: 

 

  1. 双方在可责性上的相对程度;以及 
  2. 各自行为在导致损害方面的因果效力,即各方行为对造成损害的重要程度。 

 

最终结果会以扣减原告损害赔偿的百分比表达。例如,如总损害赔偿额被评定为$100,000,而原告被裁定承担30%共分疏忽,原告将获判赔偿$70,000。 

 

共分疏忽的典型例子包括: 

 

  • 横过马路时未有保持适当瞭望 
  • 无视交通讯号,或在不安全情况下横过马路 
  • 在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乘车,而该情况对伤害有所促成 
  • 明知司机明显醉酒仍接受其接载 
  • 以明显不安全的方式使用危险设备 
  • 无视清楚而明显的危险 

 

有关儿童及家长方面的共分疏忽详情,请参阅「作为原告的儿童」及「作为原告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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