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损害是否过于遥远
即使某项损害在事实上及法律上均由被告所造成,法律仍可能认为,如该结果过于离奇或牵强,则要被告为此负责并不公平。法律以「损害是否过于遥远」的规则来限制责任范围。
损害的种类
被告只须就一个合理的人应可预见的损害种类或性质负责。举例说,如被告把油漏出,令码头变得污秽不堪,他便须负责清理费用。但如该油因他人的焊接火花而意外起火,而在当时火灾被视为「不可预见」,则被告无须就火灾造成的损害负责。
损害发生的方式
虽然损害的种类必须属可合理预见,但被告毋须预见损害发生的确切方式。只要某种大致属于该类的损害是可能发生的,便已足够。举例说,如可以预见儿童会被灯灼伤,则即使该灯其后意外爆炸并引致大火,被告仍须承担责任。
损害的程度:「蛋壳脑袋」原则
虽然损害的种类必须属可预见,但损害的严重程度则毋须可预见。一般而言,被告必须「按受害人原来的情况承受后果」。换言之,被告须就损害的全部程度负责。即使轻微伤害因受害人原有状况而演变成严重后果,被告仍须就全部损害负责。这就是所谓「蛋壳脑袋」规则。
例如,如工人因雇主提供不安全设备而受伤,而该伤害其后导致工人患上临床抑郁症,最终甚至企图自杀,则该自杀行为未必会被视为「过于遥远」,因为它可被直接追溯至最初因疏忽造成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