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谨慎责任
法律并不要求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要对所有人负责。一个人只会对在法律上符合其「邻人」定义的人负有责任。他必须采取合理谨慎,避免作出其可合理预见可能会伤害其邻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邻人」是指那些因某人的行为而受到如此密切及直接影响的人,以致该人在作出该等行为时,理应将他们纳入考虑之中。
原告首先必须证明,被告对其负有采取合理谨慎的责任。在一些已确立的类别中,这可能相对直接;但在新的类别中,法庭会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法律,并从整体角度考虑可合理预见性、密切关系,以及施加该项责任是否属公平、公正及合理。
(i) 损害的可合理预见性
一个处于被告位置的合理的人,会否意识到其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会对处于原告位置的人造成伤害?如果伤害风险属于牵强、幻想,或只是在事后才可辨认,则通常不会产生谨慎责任。
被告无须预见事情发生的确切经过。关键在于,对原告造成伤害,或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某一类人士造成伤害,是否属可合理预见。
法庭亦可能会问,所遭受的损害种类,是否属一个合理的被告本应预想到的种类。
(ii)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密切关系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足够「密切及直接」的关系?这是要问,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联系是否足够密切,以致在法律上,被告在作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已将原告纳入考虑之中。密切关系可源于空间上的接近、时间上的接近,或双方关系的情况,例如雇主与雇员关系。
一个人通常不能仅因被告对另一人疏忽,而原告亦因此受到影响,便提出申索。法律一般要求原告证明其本人与被告之间有密切及直接的关系,而不仅是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某种伤害。
(iii) 是否属公平、公正及合理的情况
即使伤害属可预见,且双方关系密切,法庭仍须决定施加法律责任是否公平、公正及合理。分析的这一部分,容许法庭考虑在某一类案件中承认法律责任可能带来的更广泛后果。
在决定某项责任是否属公平、公正及合理时,法庭可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责任会对被告造成的负担、双方承受风险的相对程度、是否有保险或合约保障可供依赖、诉讼泛滥的忧虑、整体法律制度是否协调一致,以及诉讼可能造成的实际困难。
在某些案件中,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尤其重要。举例来说,在涉及公共机构的申索中,法庭可能拒绝施加谨慎责任,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干扰重要公共职能的妥善履行。
说明例子
某姜啤制造商即使并非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出售该饮品,仍可能对最终消费者负有谨慎责任。这是因为,如该饮品受到污染或在制作过程中处理疏忽,最终消费者可能会因此受伤,乃属可合理预见。
双方之间的关系亦足够密切,因为制造商意图产品会以其离开制造商时的相同状态送达最终消费者,而中途并无合理机会进行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正是因制造商的行为而受到如此密切及直接影响的人,以致制造商在合理情况下理应将该消费者纳入考虑之中。
在此等情况下施加谨慎责任,亦属公平、公正及合理,因为制造商最有能力在制备及包装产品时采取谨慎措施;相反,最终消费者容易受到伤害,而且通常不能检查内容物是否安全。因此,法律承认制造商有责任采取合理谨慎,确保该饮品对最终消费者而言是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