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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原告的儿童

儿童可以如其他原告一样,透过其起诉监护人提出疏忽申索,但法庭在评估共分疏忽及被告所需达到的谨慎程度等问题时,会考虑该儿童的年龄及成熟程度。 

 

出生前损害与出生时的法律责任 

在出生之前,胎儿不具有起诉的能力,法律上亦不对其负有任何责任。然而,出生之后,该儿童可就其在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提出诉讼。根据《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如儿童出生时患有先天残疾,而该残疾是由其出生前所受的伤害引致,该儿童可自行提出侵权申索。就法律而言,该伤害会被视为在儿童出生后即时发生。然而,子女不得就其在母体内时所受到的伤害,向其母亲提出诉讼。 

 

对儿童所负的谨慎责任 

由于儿童辨识危险的能力较低,法律对那些与儿童接触的人,或其物业会有儿童到访的人,施加较严格的责任。 

 

处所占用人必须预期儿童访客会比成年人较不小心。他们有责任保护儿童免受「引诱物」所带来的危险,即那些可能引诱儿童接近危险的物件或情况,例如有毒的莓果,或一艘被弃置、正在腐烂的小船。 

 

任何人如把危险物品(例如汽油或武器)交到儿童手上,便有责任确保儿童不会伤害自己或他人。举例说,曾有卖家因将汽油售予一名九岁儿童,而该儿童其后引火自焚,最终被裁定须负上法律责任。 

 

共分疏忽 

当受伤一方是儿童时,如法庭认为其有「共分疏忽」,即未有为自身安全采取合理谨慎,便可减少其可获得的赔偿。 

 

儿童可被裁定有共分疏忽,但只有当儿童已达到某种成熟程度,以致可合理预期其能理解有关危险并为自身安全采取预防措施时,才会被视为有共分疏忽。 

 

儿童不会以成年人的「合理的人」标准作为判断基准。问题在于,在相同情况下,该儿童是否已表现出一名与其年龄、智力及经验相若的儿童可被合理期望具备的谨慎程度;而任何损害赔偿的扣减,亦必须根据《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第21条,属「公正及公平」者,方可作出。 

 

一般而言,年纪很小的儿童不会被视为有共分疏忽。在香港,虽然六岁儿童在某些情况下曾被裁定须负共分疏忽责任,但如要向年幼儿童施加这类责任,有关情况必须是「界线清晰及极具说服力」的。 

 

陪同儿童的成年人的共分疏忽,不会归责于该儿童。然而,如儿童根据《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就先天残疾提出诉讼,则该儿童会被视为与其父母的共分疏忽相联系,因而须受该等共分疏忽所影响。换言之,如果父母对孩子出生时带有残障一事亦负有共同责任,则损害赔偿额会按法庭认为公正及衡平的程度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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