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拯救者
一般而言并无拯救责任
按普通法,一个人一般不会仅因未有作出拯救而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通常会区分「不作为」与「积极作为」。因此,除非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已承担责任,或其他获承认的责任基础,旁观者通常并无采取行动的法律责任。
肇事者对拯救者的责任
当一个人因其疏忽而令自己或他人陷于危险,从而引致他人作出拯救行动时,法律会向该人施加对拯救者的谨慎责任。举例说,如A无视警告标志而走到结冰湖面上的薄冰位置,其后堕入冰洞,B尝试把他拉出时受伤,则A可能对B负有注意责任,因为正是A自己的疏忽造成了引发拯救行动的危险。
即使实际上并没有人真正处于危险之中,只要可以合理预见拯救者可能会合理地相信危险存在,该责任仍可产生。
对拯救者所负的责任,独立于对被救援者所负的任何责任。即使被告对原本的受害人并无法律责任,被告仍可能须对拯救者负责(例如原受害人属侵入者)。例如,一名铁路工人疏忽地沿路轨驾驶一辆电车,撞到一名未经许可在路轨上的人。由于该人是侵入者,他未必可以提出申索。然而,如站长看见危险后跑去施救,并在拯救过程中受伤,则该铁路工人(或其雇主)仍可能对站长负有谨慎责任。
这项责任亦延伸至那些试图从被告疏忽所造成的危险中拯救财产的人。
拯救者只有在该次拯救行动属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方可追讨损害赔偿。由拯救救助人员(例如警察、医生、消防员)作出的介入,或公众在重大紧急情况下作出的拯救,一般都被视为明显属可预见。举例说,一名工厂东主因疏忽导致化学品泄漏,消防员到场控制事故,其中一人在过程中受伤;由于专业拯救人员作出回应完全属可预见,该东主便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
拯救者对被救者的责任
虽然法律一般并无施加一项必须开始拯救的责任,但一旦某人实际介入,普通的疏忽法原则便可能适用。拯救者必须在当时情况下,以一个合理的人应有的谨慎程度行事。
虽然法律并无要求任何人必须把情况改善(即「不作为」),但当救助者一旦采取积极行动(即「作为」),其便负有谨慎责任,不得因其行动造成新的损害,或令受害人的处境变得更差。举例而言,如消防队介入后,却因疏忽关掉洒水系统,令火势恶化,便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消防员、警察等专业拯救人员,一般而言,除非他们已实际介入而又令情况恶化,否则在普通法下通常并不对公众负有必须回应紧急事故的责任。
紧急情况下的谨慎标准
对拯救者行为的评估,须以客观标准作出,即以一个处于相同紧急情况下的合理的人作为准则。法庭承认,在千钧一发之际所作出的决定,不应以过于严苛的标准或事后孔明的角度去评断。
拯救者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旁观者,通常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该次拯救是否属于因应当时情势而作出的自然行动。
由于紧急情况下的行动往往出于本能,而且是在巨大压力下作出,法庭一般不会轻易裁定拯救者有疏忽。
连锁拯救
如被告的疏忽令 A 陷于危险,B 可能会尝试救助 A;若 B 因而亦身陷险境,C 又可能会尝试救助 B。若 C 在救助 B 的过程中受伤,C 便可能可以因疏忽向被告提出申索。法律可将整个过程视为由被告最初的疏忽所引起、连续不断的一条因果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