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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原告的家长

家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就与其子女有关的损失提出疏忽申索: 

 

(i) 精神伤害 

如果家长因被告人的疏忽而目睹其子女被杀或受伤,或在事发后随即目睹现场情况,并因此患上医学上认可的精神疾病,则可申索损害赔偿。由于家长与子女之间关系密切,法律通常会接受双方之间存在紧密的感情联系,而认定家长为「间接受害人」。然而,这类申索受严格规则限制,单纯的悲痛、困扰或忧虑并不足够。 

 

所目睹的事件必须属于「意外」,即一宗具体、突发并涉及外在暴力手段的事件。若家长因目睹子女的病情恶化或死亡,而该情况是由医生疏忽未能诊断病症所导致,则家长不能就因此造成的精神伤害获得赔偿,因为这不被视为「意外」。 

 

不过,对于家长因目睹子女因其自身疏忽而自我造成伤害的后果所引致的精神伤害,法庭亦一向倾向不容许其获得赔偿。 

 

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精神伤害」。 

 

(ii) 错误出生 

如因疏忽的治疗,例如绝育手术失败或就避孕提供疏忽意见,导致非意愿怀孕及分娩,家长在某些情况下可提出诉讼。 

 

如子女健康出生,家长一般不能追讨抚养子女的通常开支,但就丧失生育自主权,可能可获得一笔固定的惯常赔偿。 

 

如子女出生时有残疾,则因该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开支可能可以追回。 

 

共分疏忽 

当子女受伤并提出损害赔偿申索时,被告可主张子女本身亦有部分过失。 

 

一般而言,家长的疏忽不会被视为子女本身的过失,因此,子女可获的赔偿通常不会仅因家长有疏忽而被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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