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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主会否因另一名雇员所造成的伤害而对受伤雇员负上法律责任?

如雇员因同事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伤,雇主可透过两个主要法律途径被追究责任:转承责任,以及因违反不可转授的谨慎责任而承担的主要(个人)责任。 

 

(i) 转承责任 

转承责任是一种严格法律责任;如某雇员在受雇期间作出「偶发的疏忽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雇主可就该等行为负责。 

 

要成立责任,有关同事的行为必须与雇主授权其作出的行为有足够密切关连,以致该行为可恰当地被视为执行该等授权行为的一种方式,纵使该方式并不恰当。例如,如恶作剧或嬉闹被认为与工作环境或获授权的工作有充分关连,雇主便可能须就此负责。 

 

(ii) 提供安全同事的主要责任 

除就个别行为承担转承责任外,雇主对每名雇员亦负有一项亲身且不可转授的责任,即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提供一支胜任的工作团队。这表示雇主不仅要自己尽到应有的谨慎,还必须确保其所聘用的人员亦有作出应有的谨慎。 

 

如雇主因疏忽而聘用了不称职的员工,或未有提供足够监督及指导,便可能须承担个人责任。对于较年轻或经验较浅的雇员而言,这点尤其重要,因为他们需要较多指引以避免危险。 

 

虽然雇主一般毋须就某雇员一次孤立而不可预见的恶作剧负责,但如雇主明知某人有「嬉闹胡闹」或作出危险玩闹行为的习惯,却仍继续聘用该人,而该等行为最终导致他人受伤,雇主便可能须负上责任。 

 

提供安全同事的责任,亦包括保障雇员免受欺凌、针对或骚扰。如管理层知道,或理应知道,有针对某雇员的欺凌行为持续发生,却未有采取纪律处分或作出干预,雇主便可能被裁定违反其亲身的谨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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