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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司机

谨慎责任 

作为道路使用者,司机对所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均负有合理谨慎责任。这包括其他司机、单车骑士及行人,而该责任是个别地向每一名道路使用者负有的。 

 

此项责任要求司机在管理及操作车辆时采取合理谨慎,以避免对其他正在使用道路或相当可能受该道路影响的人造成可预见的人身伤害或损害。 

 

谨慎标准 

所适用的标准,是一名在所有情况下行使合理谨慎的普通而熟练司机的标准。这并非完美无缺的标准,而是合理驾驶行为的标准。此标准属客观标准,不会因被告的个人特征而有所不同,例如缺乏经验、紧张,或个别驾驶技术高低。 

 

是否已达到该标准,须视乎整体事实情况而定;法庭会考虑全部事实背景,包括车速、路面状况及道路设计、能见度、交通情况、天气、交通灯号、路面标记,以及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出现的可能性。 

 

例如,在能见度欠佳的情况下,未能察觉行人或障碍物的可能性会增加,而造成严重伤害的风险亦较高,因此合理司机会较在天朗气清的情况下更明显地减速。 

 

如儿童或其他较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相当可能在场,合理司机会采取额外谨慎,预计他们可能会错判车速或作出不可预测的行为。 

 

司机所应采取的合理谨慎一般包括:  

  • 保持对车辆的适当控制; 
  • 保持适当瞭望; 
  • 按当时情况以安全速度驾驶; 
  • 遵守交通标志及道路规则; 
  • 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 
  • 在有需要时使用方向指示灯及车头灯;以及 
  • 在行人相当可能出现的地方加倍小心。 

 

法庭在厘定有关标准时,经常会参考《道路使用者守则》。例如,该守则指出,车速限制属最高限速,并不必然表示在所有情况下以该速度驾驶都是安全的。 

 

厘定是否违反责任 

如司机的驾驶表现低于合理司机的标准,法庭可裁定其属疏忽,即使未能具体指出其疏忽的确切方式亦然。低于所要求谨慎标准的行为例子包括:  

  1. 未有保持适当瞭望 

如司机未有留意到另一名道路使用者或一项即将出现的危险,而一名合理审慎的司机本应较早察觉;又或未有及时对其他车辆(例如正在转线的车辆)作出反应,即属违反其责任。即使司机没有超速,情况亦然;例如,如道路又长又直且照明理想,但司机仍未能及时察觉行人或正在减速的车辆并作出反应,便会被视为疏忽。 

 

(ii) 车速过高及在当时情况下车速不当 

即使没有超出车速限制,如车速对当时情况而言并不安全,亦可构成违反责任。例子包括:  

  • 以一种无视路面或天气状况的速度驾驶,以致增加反应时间并加重一旦发生意外时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 
  • 在夜间未有减速,以致停车距离不能维持在车头灯照射范围之内。 

 

  1.  驶入或侵占行人路 

车辆如过于贴近行人通道行驶,或驶上属于行人的空间,均可能构成疏忽。 

 

(iv) 分心及欠缺注意 

作出使注意力离开道路的行为,即属违反责任。这包括:  

  • 即使使用免提装置,在电话中作轻松闲谈,亦可能令司机分心,导致未能保持充分良好的瞭望。 
  • 在疲倦或需要睡眠的情况下驾驶,以致可能在驾驶时打瞌睡,属未有采取合理谨慎。 
  • 在有需要时未有使用车辆响号提醒他人,可作为司机未有给予适当注意的证据。 

 

(v) 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 

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操作车辆,明显属违反责任,因其会削弱司机就道路情况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 

 

(vi) 对紧急情况反应不足(「一时情急」) 

虽然法律对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瞬间判断会给予一定宽容,但如司机的反应并非一名审慎司机会作出的反应,仍属违反责任。例子包括:  

  • 在本可单纯煞车以维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却作出一次「大幅/猛烈」闪避,导致失去控制,通常会被裁定为疏忽。 
  • 一名合理审慎的司机应先行煞车,并只在情况容许且邻近行车线清楚无阻时,才作出闪避。 

 

(vii) 机械保养 

如明知车辆存在机械故障而仍然驾驶,例如车头灯失灵、煞车有缺陷,或防锁死煞车系统失效,即属未有确保车辆的操作和管理达到合理称职司机的标准。 

 

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如司机是以承运人身分行事,例如的士司机或巴士司机,则其对乘客安全亦负有以合理谨慎及技巧行事的责任。就巴士而言,合理谨慎包括:  

  • 平稳驾驶; 
  • 避免不正常及突然的动作;以及 
  • 在巴士内提供合理的安全支援。 

 

一般而言,巴士司机并无责任在每一名乘客都坐下后才开车;但对较易受伤害的乘客,例如长者、体弱者,或携带行李的人,则须负上较高程度的谨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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