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原告必须证明什么?
要确立疏忽,原告必须按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以下 5 个基本要素。
第一,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对原告负有谨慎责任。这表示被告在法律上有责任采取合理谨慎,以避免对原告造成可合理预见的伤害(「谨慎责任」)。
第二,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违反了该项责任,即被告没有以一个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合理审慎的人会采取的方式行事。法庭会以客观标准评估被告的行为,并考虑风险的性质,以及在合理情况下本可采取的预防措施(「违反谨慎责任」)。
第三,原告必须确立因果关系。这要求原告证明,被告违反责任导致原告受伤或蒙受损失。换言之,若非被告的疏忽作为或不作为,有关伤害本不会发生;而且因果关系链不能中断,也就是说,其后不得有足以取代被告对该伤害所负责任的介入行为或事件(「因果关系」)。
第四,原告必须证明损害并非过于遥远。原告必须证明,所遭受的损害类别是被告违反责任后可合理预见的后果,因此法律责任应延伸至该损害(「损害的遥远性」)。
最后,原告必须证明实际损害。若没有可获赔偿的损害,疏忽便不能成为可诉因由。原告必须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法律所承认的伤害、损失或损害(「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