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的共事者
雇主有责任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确保其雇员与具备一般能力、技能及谨慎程度的人士共事。此责任亦要求雇主确保员工与称职的同事共事,并在能够安全进行工作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此项责任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 如雇主聘用某人担任特定职位,而该人欠缺该职位所需的经验、资格或培训,并其后导致另一名员工受伤,雇主可能因疏忽聘用而须负上法律责任。
- 此责任亦包括提供充分的监督及指示。仅仅提供合适的工具或设备并不足够;如员工未获有效监督,或未获妥善指示如何安全地执行其工作,雇主仍可能违反其责任。
- 雇主必须确保人手编配安全合理,即聘用足够数目的员工,使工作能够在不令任何人承受不必要或过度风险的情况下完成。
- 现代法律,尤其是在香港,承认「安全的同事」不仅是具备工作能力的人,也包括不会对他人作出欺凌、迫害或骚扰的人。若管理层知道或理应知道存在此类持续行为,却未有介入处理,雇主即属违反其个人责任,未能保障受害雇员的身心健康。
其实际意思包括:
- 雇主应进行足够的背景审查及核实推荐资料。
- 对于有暴力、欺凌或严重不称职纪录的雇员,雇主应小心管理。
- 雇主有需要作出定期监督及绩效管理,以识别有问题的雇员行为。
- 如某雇员已知有骚扰或欺凌同事的纪录,而雇主明知而容忍其暴力、鲁莽或持续不安全的行为,并且未有采取行动防止另一名雇员因此受伤,则雇主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
- 雇主应提供适当的指示、培训及复训指引。
- 雇主应确保人手编配充足。
- 投诉及警示征兆应被迅速调查。
若发现风险,应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



